1、商务谈判中的平等
商务谈判中的平等是指商务谈判中无论各方的经济实力强弱,组织规模大小,其地位都是平等的。
在商务谈判中,当事各方对于交易项目及其交易条件都拥有同样的否决权,协议只能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,不能一方说了算或少数服从多数。这样同质的否决权和协商一致的要求,客观上赋予了各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。
因此各方必须充分认识这种互相平等的权利和地位,自觉贯彻平等原则。贯彻平等原则,要求谈判各方互相尊重,以礼相待;任何一方都不能仗势欺人,以强凌弱,把自己的一直强加于人。
2、商务谈判中的平等性要求 平等是国际商务谈判得以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。
在国际经济往来中,企业间的洽谈协商活动不仅反映着企业与企业的关系,还体现了国家与国家的关系,相互间要求在尊重各自权利和国格的基础上,平等地进行贸易与经济合作事务。
在国际商务谈判中,平等性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:
(1)谈判各方地位平等 国家不分大小贫富,企业不论实力强弱,个人不管权势高低,在经济贸易谈判中地位一律平等,不可颐指气使,盛气凌人,把自己的观点和意志强加给对方。谈判各方面尊重对方的主权和愿望,根据彼此的需要和可能,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,对于利益、意见分歧的问题,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解决,而不可强人所难。切忌使用要挟、欺骗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交易的目的,也不能接受对方带强迫性的意见和无理的要求.使用强硬、胁迫手段,只能导致谈判破裂。
(2)谈判各方权利与义务平等 各国之间在商务往来的谈判中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,既应平等地享受权利,也要平等地承担义务.谈判者的权利与义务,具体表现在谈判各方的一系列交易条件上,包括涉及各方贸易利益的价格、标准、资料、方案、关税、运输、保险等。
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,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谈判,要按照有关规则公平合理地削减关税,尤其是限制或取消非关税壁垒。
谈判的每一方,都是自己利益的占有者,都有权从谈判中得到自己所需要的,都有权要求达成等价有偿、互相受益、各有所得的公平交易。
价格是商贸谈判交易条件的集中表现,谈判各方讨价还价是免不了的,但是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协商,对进出口商品作价应以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平等商议,做到随行就市,对双方有利。为弥合在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上的分歧,顺利解决谈判中的争执,就需要以公平的标准来对不同意见进行判定,而公平的标准应当是谈判各方共同认定的标准。
在谈判的信息资料方面,谈判者既有获取真实资料的权利,又有向对方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。谈判方案以及其他条件的提出、选择和接受,都应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。谈判者享受的权利越多,相应地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,反之亦然。
(3)谈判各方签约与践约平等 商务谈判的结果,是签订贸易及合作协议或合同。
协议条款的拟订必须公平合理,有利于谈判各方目标的实现,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。签约践约要使“每方都是胜者”,美国学者尼尔伦伯格的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谈判的平等性要求,可以说是谈判成功的至理名言。
谈判合同一经成立,谈判各方面须“重合同,守信用”,“言必信,行必果”,认真遵守,严格执行。签订合同时不允许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,履行合同时不能随意违约和单方面毁约,否则,就会以不平等的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。